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7日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提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够数时,交个人所得税。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有形资产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增值税的涉税范围涉及到的是有形动产;对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形动产≠流动资产 不动产≠固定资产 (例如汽车是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销售按销售不动产纳税,自建按建筑业纳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1)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2)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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