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3.4:结算方式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22日
三、委托收款(★)(P119)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4.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相关链接】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