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二十一基础预习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2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一、营业税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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