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二十基础预习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2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般规定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特殊情况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无形资产  同上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 
扣缴义务人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示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提示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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