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三)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9月13日

  16.第304第3至4行“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是否有误?

  解答:教材内容是正确的。

  17. 某企业2011年度生产经营用房原值12 000万元;幼儿园用房原值400万元;出租房屋原值600万元,年租金80万元。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为1.2%,从租计征的为12%。请问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应是“12 000×(1-30%)×1.2%+80×12%=110.4”,还是(12 000+400)×(1-30%)×1.2%+80×12%=113.76?

  解答:企业所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8.第23 页第10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否有误?

  解答: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据此,第23页第10行应为:“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19. 教材第282页9(2)①是否有误?

  解答:根据2009年5月25日财税[2009]78号文《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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