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人员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明、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明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
(一)对于报名参加初、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将根据全省财政系统内网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的学历、工作年限等信息,在外网报名系统进行自动审核。
对自动审核未通过人员需变更相关信息的(除变更工作年限外),请本人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前往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需变更工作年限的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等)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手续。
驻浙部队军人请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等)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二)对于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转(兼)评人员,应在网络报名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隶属的财政管理部门确认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络报名。
(三)考务费用
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科40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浙价费〔2003〕2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科80元。考务费和考生自主选购的考试辅导教材费等相关费用由考生在报名的同时,通过网上交纳费用。确有需要票据的考生,请在报名网站常见相关问题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票据开票时间为2015年4月1日-30日,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票据开票时间请届时关注网站常见相关问题更新内容,各地领票地点详见本文第九条。
四、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
(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三)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