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
【知识点4】贷款申请受理
1.面谈访问
无论对于商业银行主动营销的客户还是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需求的客户,信贷客户经理都应尽可能通过安排面谈等方式进行前期调查。
前期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是否能够受理该笔贷款业务,是否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后续的贷款洽谈,以及是否需要正式开始贷前调查工作。
面谈结束时的注意事项:
如客户的贷款申请可以考虑(但还不确定是否受理),调查人员应当向客户获取进一步的信息资料,并准备后续调查工作,注意不得超越权限作出有关承诺。
如客户的贷款申请不予考虑,调查人员应留有余地地表明银行立场,向客户耐心解释原因,并建议其他融资渠道,或寻找其他业务合作机会。
2.内部意见反馈
客户经理在与客户面谈以后,应当进行内部意见反馈,使下一阶段工作顺利开展。这一原则适用于每次业务面谈。
①面谈情况汇报
②撰写会谈纪要
3.贷款意向阶段
①如果确立了贷款意向,则表明贷款可以正式受理。
②在该阶段,客户经理应做到:
及时以合理的方式(如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客户贷款正式受理,或者根据贷款需求出具正式的贷款意向书;
要求客户提供正式的贷款申请书及更为详尽的材料;(贷款申请资料)
拟订下阶段公司目标计划;
将储备项目纳入贷款项目库。
补充说明:
一、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的异同
1.相同点
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都是贷款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成果,常见于中长期贷款。
但并非每一笔中长期贷款均需做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有的贷款操作过程中既不需要贷款意向书也不需要贷款承诺。
2.不同点
贷款意向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贷款承诺是借贷双方就贷款的主要条件已经达成一致,银行同意在未来特定时间内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书面承诺(这就表明贷款承诺不是在贷款意向阶段作出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出具贷款意向书通常在项目建议书批准阶段或之前。出具贷款承诺则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阶段。
出具贷款意向书通常没有权限限制。出具贷款承诺应按批准贷款的权限掌握;超权限要上报。
3.注意事项
银企合作协议涉及的贷款安排一般属于贷款意向书性质。如果要求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则对其中的贷款安排应以借款合同来对待。
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须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对外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