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相关法律知识(3)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22日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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