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7章讲义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12日

3.主体资格的规范: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主权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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