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7章讲义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12日

3.《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考点7.7 抵押(P225-228)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以下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实现: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考点7.8 质押(P228-232)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力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者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为两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考点7.9 保证(P232-234)
1.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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