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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