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夹带、偷看、传递纸条或协助他人作弊;
(3)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
(4)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又未按照考场规定关闭;
(5)在考场内吸烟、说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6)抄袭或者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电子仪器等;
(7)与考场内外人员通讯联系或试图通过通讯联系的行为;
(8)经比对,作答信息雷同的;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十三、《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舞弊,监考人员将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及成绩,要求其退出考场,并将其违纪行为上报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记入个人从业操守档案,由认证办公室取消其两年的报考资格:
(1)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
(2)集体舞弊的行为;
(3)使用假身份证件或提供假证件的行为;
(4)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
(5)无理取闹、破坏公物及考场设施、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工作人员或应考人员,并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6)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
(8)将演算草稿纸及准考证偷偷带出考场的;
(9)通过通讯工具与场外作弊个人、集团联系,获取答案;
十四、凡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监考人员应参加监考工作会议,对无故缺席者取消其监考资格。督考人员在巡视的过程中,发现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和警告,连续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督考人员可取消其监考资格并有权要求其退出考场,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责任:
(1)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不得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
(2)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会客、接电话,不得吸烟、谈天、看书籍报刊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3)不得解释题意,不得启发暗示考生答题,不得与考生交谈;
(4)对违纪、舞弊现象不得放任、纵容、更不得协助、参与考生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