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性质:针对本知识点提问?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海关总署是国务院内设的直属机构。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但对于关税同盟的签署国来说,其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而对于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若在国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关境同国境一样,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其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本教材所称的“进出境”除特指外均指进出我国关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海关总署也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