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
1、履行性 2、惩罚性 3、补偿性
☆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通关事务担保
(2)保税事务担保
(3)涉案担保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结合453页复习,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于商标专用权可申请实行总担保)
(6)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3、免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两个条件:(1)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1、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3、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1)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2)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且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4、以海关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力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