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
(l)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与注销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撤销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及提供担保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l)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 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名称;
④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⑤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⑥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除填具申请书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 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3)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l)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 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
其扣留申请办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的扣留申请相同。
② 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申请,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①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 %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④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将放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