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l5种进口鲜(包括冷藏)水果实施零关税;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l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进口地海关凭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农产品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于实施日后签发的,能够证明水果或农产品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办理享受零关税水果、农产品的征税验放手续。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水果、农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为在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水果为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水产品为在台湾地区养殖或由台湾籍渔船在远洋、近海捕捞;蔬菜为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农产品,应符合如下运输要求:一是直接从台湾本岛、澎湖、金门或马祖运输到大陆关境口岸;二是经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日本石垣岛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经过上述地点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的,在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台湾地区签发的,并以台湾地区为起运地的运输单证。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经营单位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 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申请人申请原产地预确定时,应当填写“进15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出口国(地区)或者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和产地等情况的资料,能说明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以及加工增值等情况的资料;
(三)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如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以及发票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原产地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在预确定决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海关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在全关境范围内持续有效。目前,有关原产地预确定的具体工作,由各直属海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