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资格教材精讲版第五章辅导3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5日
 五、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产品原产于某地的书面文件。它是受惠国的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关税优惠的凭证,同时也是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及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的参考凭证。
  (一)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可以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
  (2)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3)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不得涂改和叠印,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申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也未同时提交《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海关应当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中国一东盟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符合《(中国一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的签证机构印章、签证人员签名,与东盟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签证机构印章、签证人员签名样本相符;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该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
  进口货物原产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3.港澳CEPA的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与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原产地证书及其签章的备案材料一致(其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包括香港工贸署、香港总商会、香港印度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等6家机构,澳门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为澳门经济局)。原产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且证书编号和商品编码两项内容必须与报关单所报内容相符(应当注意的是,报关时商品编码可能有10位,而海关只要求前8位编码必须一致),申报数量不得超出原产地证书上的数量,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签发地区、到货口岸等内容应与实际相符。原产地证书应与海关联网核对无误。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一份报关单不可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时,应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批同意后,可以按照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与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税手续。
  4.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
  享受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适用的原产地证书应当由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组成。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肘签发;符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符合与受惠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等安全要求;具有出口受惠国海关在出口时加盖的印章;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二书编号;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证书在有效期内。
  5.ECFA原产地证书
  ECFA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由台湾地区签证机构在货物申报出口前签发;证书在有效期内;以规定的格式正确填制、署名和盖章;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单一证书编号;所列的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项数不超过20项;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货物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
  (二)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书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1)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
  (2)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可以通过实际查验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3)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进口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
  (4)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的加工贸易和其他保税进口货物,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在申报内销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书,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自海关总署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之日起,进口企业申报进口涉案产品时,不能提供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书或尚不应加征关税的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海关对其所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有怀疑的,如经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运单等)及对货物实际验估能够确定原产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仍不能确定原产地,且进口企业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原产地的其他材料的,应在现行适用的关税税率基础上,按照相应的涉案产品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在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期间,进口企业可在提供相当于全部税款的保证金担保后,要求先行验放货物。
  原产地证书并不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唯一标准。若海关通过查验货物或审核单证认为所提供的原产地证书可能不真实,海关可以请求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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