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三、归类的修改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有关预归类的规定如下:
(一)预归类申请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下表)。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申请人: |
企业代码: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商品名称(中、英文): |
其他名称: |
商品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分、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
随附资料清单(有关资料请附后): |
此前如就相同商品持有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的,请注明决定书编号: |
申请人(章) 年月 日 |
海关(章): 签收人: 接受日期: 年月 日 |
注:1.填写此申请表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执一份;
3.本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和海关印章方为有效。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经直属海关审核认为属于《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