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资格教材精讲版第四章辅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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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关员资格教材精讲版第四章辅导1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晶目注释》(以下简称《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正确申报商品的归类是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归类的正确与否与报关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因此,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报关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
  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
  一、《协调制度》的产生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早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只是因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关税而产生的,其结构较为简单。后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品种与数量的增加,除了税收的需要,人们还要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即还要进行贸易统计,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与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分别编制了两个独立的商品分类目录,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
  由于商品分类目录的不同,一种商品有时在一次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使用不同的编码,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于l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或HS)。《协调制度》既满足了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需要,又包容了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因此,该目录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种领域。截至2010年3月,已有204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一般每隔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自1988年生效以来,《协调制度》共进行了4次修订,形成了1988年、1992年、l996年、2002年和2007年共5个版本。
  为了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协调制度》,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制定《协调制度》的同时还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简称《协调制度注释》)。《协调制度注释》是对《协调制度》的官方解释,同时与《协调制度》的各个版本同步修订。我国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在我国实行的《协调制度注释》称为《商晶及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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