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014年3月7日新闻发布会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3月12日
2014年3月7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文莱金融管理局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通报了查办“天威视讯”股票内幕交易案情况(见要闻栏目),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推进债券市场发展的情况、关于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情况和关于国金证券“佣金宝”相关情况的说明等,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一、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所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法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等情形,作出了处罚性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后,我会正在制定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统一监管法规。按照“统一、公平”的原则,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目前,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经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以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也须履行登记手续的问题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和近期中央编办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我会负责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因此,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包括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二、关于推进债券市场发展的情况
  2013年,我会大力推动债券市场创新发展,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积极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在交易所试点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协调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今年,我会将按照“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的总体要求,持续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一是推动完善债券规章制度。按照“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思路,修订《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完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并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强化依法监管,推动统一公司债券市场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级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二是积极推动债券市场创新。深入开展可交换债、减记债等创新试点,建立健全创新包容的产品体系;统筹推进企业资产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积极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三是完善债券市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债券市场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和应急维稳机制建设,推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化解债券市场风险;加强资信评级机构监管,提高行业公信力;依托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和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跨市场执法体系。
首页 1 2 3 4 5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