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从业发行承销讲义第二章1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6日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实行准则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例题】判断正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答案]错误。

       (解析: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两种。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要是2人—200人为发起人,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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