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从业发行承销讲义第二章1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6日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发起人所占股本的比例要求: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股本不受限制;

  (2)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它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发起人;

  (4)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例题】判断,以下不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工会

  C.国家拨款的大学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答案]BC

  【例题】全体货币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

  A.10%

  B.20%

  C.30%

  D.40%

  [答案]C

  【例题】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以( )出资。

  A.工业产权

  B.非专利技术

  C.商誉

  D.土地使用权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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