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发起人所占股本的比例要求: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股本不受限制;
(2)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它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发起人;
(4)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例题】判断,以下不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工会
C.国家拨款的大学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答案]BC
【例题】全体货币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
A.10%
B.20%
C.30%
D.40%
[答案]C
【例题】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以( )出资。
A.工业产权
B.非专利技术
C.商誉
D.土地使用权
[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