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从业发行承销讲义第一章2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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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新增《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是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强调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一)净资本及其计算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

  1.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2.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3.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例: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 )计算风险准备。

  A.10%   B.5%   C.2%   D.1%

  答案:B

  (五)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二、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新增《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是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强调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一)净资本及其计算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

  1.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2.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3.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例: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 )计算风险准备。

  A.10%   B.5%   C.2%   D.1%

  答案:B

  (五)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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