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发行与承销》重点讲义第二章第4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4日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5点,详记)

(2)审议公司在1年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拥有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一)董事义务的特别规定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1.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5项)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因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共7点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6项)

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③要求报送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将其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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