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证券从业考试《市场基础知识》讲义(第七章第二节)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31日

  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参与计划的投资者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6.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有关单位备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7.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也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l0%。
  8.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公司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上述证券的资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
  1.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全面准确地介绍、充分揭示集合计划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
  3.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
  4.客户应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投资者详尽了解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6.证券公司及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及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作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障集合计划资产的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010年1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首批申请试点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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