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A私募存托凭证由于对发行人监管的要求最低而且发行手续简单,近年来较少使用。
2.我国公司发行存托凭证的阶段和行业特征
(1)1993—1995年,中国企业在美国发行存托凭证。l993年7月,上海石化以存托凭证方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开了中国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先河。
(2)1996—1998年,基础设施类存托凭证渐成主流。从1996年开始,发行存托凭证公司的类型开始转变,传统制造业公司比重有所下降,取而代之的是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为主的公司。
(3)2000—2001年,高科技公司及大型国有企业成功上市。
(4)2002年以来,中国企业存托凭证发行出现分化现象。
二、资产证券化和证券化产品
(一)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产品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
可以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按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
可以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简称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
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按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
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最早的证券化产品是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
(三)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1.发起人。
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的受托人。
受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