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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15:O0之后执行试交收处理,列出结算参与人于T+3日应交收的资金净额。试交收处理完毕后,所有交收数据均不得变更。
5.资金应付方结算参与人应当在T+3日12:O0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汇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清算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3日12:O0之前向资金清算银行发出汇款指令,由资金清算银行将款项划入应收方结算参与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3日正式进行股份交收处理,相应记增或记减投资者股份账户和结算参与人股份总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