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户的账户体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
(二)客户征信调查
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
3.信誉状况。
4.资产状况。
5.投资风格及业绩。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注意的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