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从业资格2014《证劵交易》重点讲义第六章第3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3日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考点】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基本事项。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二)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对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在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或者委托资产来源、用途不合法,或者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涉嫌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九)业务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2.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证券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出现上述情形的,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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