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仓位控制
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这一规定同样有助于防范正回购方届时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具体见本章第三节相关介绍。
【例1】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申报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 )进行申报。
A.到期价(净价)
B.到期购回价(净价)
C.到期购回价(全价)
D.到期现价(净价)
答案:B
【例2】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在( )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A.1 000
B.5 000
C.10 000
D.50 000
答案:C
【例3】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挂牌品种均同时在( )进行交易。
A.证券交易系统
B.大宗交易系统
C.集合竞价结算系统
D.竞价交易系统
答案:BD
【例4】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的特点是( )。
A.一次交易
B.二次交易
C.一次清算
D.两次清算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