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集中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3)独立运行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1.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2.客户信用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其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的账户。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其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其是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1.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
2.客户征信调查
证券公司受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客户征信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
(1)客户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住址、文化程度、职业、联系地址及电话、有无犯罪记录等。机构客户基本资料:单位名称、企业性质、所属行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控股股东。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有无犯罪记录等。
(2)投资经验:客户入市的时间、近几年证券投资的规模、交易频率、收益情况等;投资偏好:客户证券投资的风险偏好(平衡、稳健、激进)、投资的主要品种、操作风格等。
(3)诚信记录:近几年证券投资交易清算履约情况、商业银行信用记录、其他信用记录情况等。
(4)还款能力:个人客户:用作担保品的资金或证券资产情况、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等;机构客户: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反映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变现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等。
(5)融资融券需求:融资融券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费率等。
3.客户的选择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及与本公司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正常。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