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知识点:
- 基本规范
- 备案与批准程序
- 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
- 合同
- 客户的权利
- 客户的义务
基本规范:
(1)内部控制。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2)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3)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4)登记、托管和结算。
(5)席位。
(6)投资组合。
(7)流动性要求。
(8)信息披露与报告。
(9)费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备案与批准程序:
(1)申报。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报送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份。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4)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7)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
证券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已申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尚在审核期间或者已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开始运作之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
(3)审核。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后,结合有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对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托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决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
(1)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投资目标和特点、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集合
计划的目标规模、存续期间、推广时间、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等。
(2)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简介。
(3)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
(4)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5)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6)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程序与风险控制。
(7)投资限制,主要列明《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事项。
(8)集合计划的账户管理、资产的构成、资产的处分等。
(9)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方法、程序等。
(10)集合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法、支付方式等。
(11)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等。
(1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13)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清算及资产分派方式。
(14)信息披露,主要明确管理人、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报告时间、方式和内容,委托人查询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15)风险揭示,充分揭示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