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2月18日

  (一)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初始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证券公司应在产品合同中约定相关风险控制条款,设定产品运作期限内的杠杆倍数上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运作,如触及合同中约定的杠杆倍数上限,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二)在产品合同中明确披露份额类型、份额配比、杠杆水平、各份额不同收益率计算方法等事项,充分揭示不同份额的风险特征及与之对应的收益分配方式,并充分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三)劣后级份额由本公司员工或关联方认购的,应在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同中充分披露。
  四、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
  五、证券公司在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审慎投资的原则,对非标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尽职调查相关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项目融资方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关注融资方的资质条件、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内容。
  (二)对项目本身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关注项目基本情况、盈利状况、所属行业发展情况等内容,审慎投资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六、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关注利率波动等因素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合理配置资产,并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明确约定流动性安排及相关应对措施。
  七、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合规风控监测机制,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流程,完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在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杜绝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现场检查。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证券公司已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已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年2月12日


首页 1 2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