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评级难有预测性。基金评级是对基金过去业绩的评价,在基金业绩持续性不能得到有效验证之前,基金的过往业绩不能保证未来表现,基金评级对投资者的引导意义有限。
2.基金评级只是对基金本身的评价,并未兼顾到对基金公司投资能力的评价。
3.基金评级考虑的是业绩的相对性.而非业绩的绝对性,五星级基金只是相对同类基金表现最好的基金而已。
4.基金评级是对基金过去某一特定时期表现的评价,随着时间的变化,评级结果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而这种变化并不具有可预测性。
四、基金评价业务规范
(一)基金评价业务原则
为规范基金评价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1月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以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
2.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3.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作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
4.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
5.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
6.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
(二)禁止行为
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