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考点精讲(第一章第三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3月12日

第一章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

  依据基金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则为契约型基金。
  一、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而设立的一类基金。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
  三、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一)法律主体资格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二)投资者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基金投资者尽管也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表达意见,但与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大会相比,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基金持有者的权利相对较小。
  (三)基金营运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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