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期利息的支付
建设期内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将影响筹资总量,因此需要说明债权人的要求是什么。不同的债权人会有不同的付息条件,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种,投产之前不必付息,但未清偿的利息要和本金一样计息(即复利计息)。第二种,建设期内利息必须照付。第三种,不但利息照付,而且贷款时就以利息扣除的方式贷出资金。
(4)附加条件
对于债务资金的一些附加条件应有所说明,例如必须购买哪类货物,不得购买哪类货物;借外债时,对所借币种及所还币种有何限制;等等。
(5)债权保证
应根据所处研究阶段所能做到的深度,对债务人及有关第三方提出的债权保证加以说明。
(6)利用外债的责任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国银行和其他国:有银行统一对外筹借的国际贷款,都是国家统借债务。其中有些借款用于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称“统借统还”;其余借款则由实际用款项目本身偿还,称“统借自还”。各部门、各地方经批准向国外借用的贷款,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称“自借自还”。统借自还和自借自还的借款,中间都经过国有银行或其他被授权的机构的转贷。所以,不管以上这些外债的“借与还”在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对债权人来讲它们都是中国的国家债务,进入国家外债规模,影响国家债务信用。
融资方案研究中,要注意符合国家外债管理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