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人离有撤销赠与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赠与人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赠与
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力,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D.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本题A选项属于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赠与合同撤销”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0年考试中心开通的竞赛试题(一)多选题19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在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中级经济法》326页第19题、《经典题解·中级经济法》205页第34题,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2010年《中级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李玉华老师和游文丽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1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销售电力 B.销售热力
C.销售天然气 D.销售房地产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销售不动产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增值税征税范围”知识点。该知识点属于增值税基础知识内容。在中华会计网校2010年《中级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李玉华老师和游文丽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15.2009年3月,某卷烟厂从甲企业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使用60%用于生产A牌卷烟(甲类卷烟);本月销售A牌卷烟80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A.210.20 B.216.20
C.224 D.225.20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算。卷烟的消费税实行复合计征,外购已税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的,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400×56%+150×80÷10000-50×30%×60%=21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