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操纵证券市场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3月26日

  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虚假陈述行为:

  (1)概念: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2)主体: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

  ②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

  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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