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清算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28日

公司清算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 公司清算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单选
  【本节目录】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权
  3.清算工作程序
  【高频考点】:公司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算工作程序
  清算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1.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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