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基础讲义(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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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18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王某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的李某
  C.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7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赵某
  D.该公司业务员王某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公司法》规定,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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