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基础讲义(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8日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题·判断题】公司董事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销售业务,方某系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任职期间,方某利用职务便利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将乙公司的一批服装卖给丙公司,方某从中获得一笔报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B.违反法定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该批服装应由甲公司优先购买
  C.违反法定义务,方某获得的报酬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违反法定义务,甲公司可依法定程序罢免方某,但方某获得的报酬归自己所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董事的义务。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本公司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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