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六章强化学习十三: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1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三、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从价定率计算:

  (1)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338页)

  ①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②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注意1】除三种情况以外的,按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均按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注意2】前提是这些消费品是自产的才按最高价处理

  (3)包装物

  ①销售: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②押金--同增值税

  A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一般不征税。

  B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2.从量定额计算: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不是生产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不是生产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不是委托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首页 1 2 3 4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