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2015-10-27)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10月27日
多项选择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10%、20%、30%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有关该公司股东会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乙、丙、丁均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如果甲、乙、丙一致同意,可以修改该公司章程
C.该公司股东会应当由丁负责召集和主持
D.该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由丁担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A    B    C    D    E    F   
 
【正确答案】 B, C, D 
【知 识 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答案解析】 
由于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各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选项A:甲、乙、丙、丁均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甲、乙、丙所代表的表决权合计为60%,达不到2/3;(3)选项C:“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丁)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通常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4)选项D:总经理应当由董事会选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