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5月5日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

  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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