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四)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4.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财政执法程序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査、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检査准备程序。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