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1)欺骗性标示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诋毁商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1.仿冒。
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与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对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和广义的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指狭义的知识产权。其特点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