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情况:
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代顾客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企业利润总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所得税额=34.19×25% =8.55(元)
税后净利润=11.3-8.55=2.75(元)
【总结】赠送实物涉税情况及企业利润计算
增值税——销售商品增值税、赠送商品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个人所得税——商场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顾客获得的税后价值。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收入-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成本。注意赠送商品的价值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利润=销售商品不含税收入-销售商品不含税成本-赠送商品不含税成本-代顾客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方案3】
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3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3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和方案2一样,赠送现金的商场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需为消费者代扣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
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方法同方案2)
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总额=(100-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60)/(1+17%)×25%=8.55(元)
税后利润=-3.31-8.55=-11.86(元)
【总结】购物返还现金
增值税——销售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个人所得税——商场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顾客获得的税后价值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收入-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成本。
企业利润——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成本-返还现金-代顾客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各方案综合税收负担比较如下表所示:
表7-10 各方案税收负担综合比较表 单位:元
方案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税后净利润 |
1 | 1.45 | 2.14 | - | 6.41 |
2 | 7.55 | 8.55 | 7.5 | 2.75 |
3 | 5.81 | 8.55 | 7.5 | -1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