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74号)规定,现将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浙江分所内2014年12月31日在册的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注册会计师2014年度开展业务情况;
3.2014年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4.2014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5.交纳团体、个人会费情况。
三、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注册会计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6.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5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7.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重大内部矛盾尚未处理完毕的;
8.未按规定完成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
9.其他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的情形。
以上人员由会计师事务所填写《2015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附件3),对未专职执业、自行停止执业满12个月的,应将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字的撤销报告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上报。
四、检查程序和方法
(一)注册会计师填写《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复核,后连同以下材料一并在1月31日前报送市注协,原省直管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报送省注协会员管理部:
1.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