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和要求,凡注册有效期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2014年12月31日),需继续执业的本市注册造价师从2014年9月22日起可办理延续注册,请各单位尽可能在2014年11月23日之前上报,已确保在下一年度之前拿到新的证书和印章。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http://www.ciac.sh.cn)网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