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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造价工程师进行补办延续注册工作。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20日前将申报延续注册人员材料汇总报注册中心。
具体申报程序及相关材料和要求,按照《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及补办初始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12]9号)文件延续注册部分执行。申报注册材料同时需要交回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